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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2008-08-29來源:來源不明責任編輯:作者不詳

    

  發(fā)生交通事故即行報案的,應當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按要求迅速撤除現場,恢復交通。

  第六條 應當事人的共同請求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交通警察應依據本通告確認當事人過錯及其承擔的賠償責任,并對交通事故賠償數額、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及執(zhí)行情況,由當事人簽名后,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確認的過錯、承擔的賠償責任、調解結果有異議達不成協議,或者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持《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且機動車一方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下列過錯的,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過錯的,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

  (一)追撞前車尾部的;

  (二)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內行駛的車先行的;

  (三)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志、標線未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五)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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