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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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